当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在接受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及对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等相关事项有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置呢?国家市场监管局在8月下旬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作出详细规定。
《通知》分为三大部分。在第一部份“复检工作”中,对复检人申请的有效期与应提交的材料及复检机构的确定都一一作出明确规定,如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通知》的第二部分是“异议处理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 、样品的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提出异议申请。申请的有效期与申请材料、异议审核等都有明确规定。《通知》的第三部份提出了“复检、异议处理期间风险防控措施”。
《通知》全文可在省食添配协会网站中的“标准与法规”--“国内法规”栏目内查看下载。
(本刊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