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协会名称: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 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椒路213号
  • 机构代码:50187361-9
  • 网址:http://www.zjstp.org
  • 联系人:徐先生
  • 电话:86522184
  • 传真:86522184
  • 邮箱:zjtjj184@sina.com

  • 微信"扫一扫"

    关注食品,关爱健康,享乐每一天!

    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工作 协会快讯
      关于印发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 食品添加剂条款 的修改建议的通知 浙食添配协(2014)13号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09-26 16:00:30 浏览量: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文件
     
     
     
    浙食添配协(2014)13号


    关于印发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
    食品添加剂条款 的修改建议的通知
     
    各理事单位:
        经12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9次会议初次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福建省的食品添加剂协会及昆山市香化协会,对照(修订草案)中与食品添加剂相关条款,联系行业实际状况,提出12条修改建议及理由。现把这份修改建议印送你们阅知。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六省市协会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反馈意见

    附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反馈意见
     
    序号 章节 修改内容 理由
    1 文中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表达
    食品、食品添加剂词语表达建议:
    在叙述“食品”法律条文时,如果是讲食品安全内容,用“食品”即可,它包括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
    如果讲的生产经营管理等,
    1.讲“食品”,意即“食品生产经营”如何如何,它不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2.如果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应该是“食品、食品添加剂”;
    3.再包括食品相关产品的,应该是“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列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叙述安全法律内容,仅讲“食品”,大家都知道是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
    如果讲生产经营管理等,应该分开叙述,因为它们的生产要求各不一样。如果不分开叙述,给各部门制定“规定”、“办法”时,因没划出清楚的界限,不能切合各产业特点,一些“规定”、“办法”实施困难,还会造成监管人员和企业因认识不同而产生矛盾。
    2 第一章
    第十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改成“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向社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是一种义不容辞的义务。
    行业协会有专家,协会有能力做这方面工作。但是要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
    3 第一章
    第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改成鼓励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办法”制订出来,公告、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合理的内容,要鼓励各个相关方面积极提出修改意见。
    希望监管人员树立“严格监管,保证食品安全、保护产业发展”的意识
    4 第二章
    第十八条
    增加一段
    国内首次使用的新生产设备的风险评估只要评估设备的安全性、在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的合理性
    企业为发展生产,增添设备,也要进行评估,应该仅是设备本身的安全性,包括设备材料的安全、结构的合理、使用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内容。
    5 第三章
    第三十二条
    增加一段
    国家鼓励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都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适用。
    国家标准其实是该产品的通用标准;
    同时应该允许且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使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6 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删除“,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改成“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所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按‘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应根据食品添加剂不同类别制订不同的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食品、食品添加剂是两个不同的生产和管理体系;
    食品添加剂按分类属于化学工业的精细化工类别;
    食品添加剂原料来源包括化工原料、天然原料、农副产品原料及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品种有无机盐类、有机化合物类。
    我国现有食品添加剂2400多种(包括食品用香料),
    食品添加剂如碳酸氢钠、香兰素、山梨酸钾、亚硫酸盐、活性炭常用食品添加剂都是化工企业生产出来的;
    强行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很可能会毁掉我国食品添加剂产业,最终危及我国食品工业。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请法律制订者到浙江中华化工、王龙集团、上海马陆化工厂一看便知。
    既然《食品安全法》有条款“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为什么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就不能用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呢?
    所以建议: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按“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
    7 第四章
    第七十五条
    增加一段:
    食品添加剂召回,属于标识问题,重新编写;属于质量问题,如可再加工达到质量要求的,允许再加工、包装、销售;无法再加工的,质量达到化工级的,按化工原料处理;无法再加工且又达不到任何级别的,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食品添加剂召回处理不同于食品。
    属于食品添加剂类的化合物,由于生产要求不同,有食品级、饲料级、工业级等。只有食品级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工业级的经过再加工,达到食品级的,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8 第五章
    第八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改成“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有的企业为节约成本,无检验条件。为此,可以允许企业委托第三方检验。
    9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增加一段:
    经营进口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根据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
    凡是在国内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都应该根据食品添加剂良好生产规范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资质。
    10 第六章
    第九十二条
    增加一段:
    监管部门向进口商索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相关资料时,进口商不得拒绝。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时,有时要对商品作进一步了解,就需要该商品生产商的技术资料,但实施上往往以各种借口被拒绝,这是不合理的。国内生产商总会提提供的。国内外要统一。
    11 第七章
    第一百零一条
    增加一段:
    在“(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下面增加一段:
    行业协会应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
    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的协会应该参与,积极配合,因为行业协会对企业、对产品更知情。
    12 第八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增加一段:
    在第一段  “…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下面增加: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监管部门。应专门培训合格的监管人员。
    企业最害怕不懂行、无理、无知而又蛮横的监管人员。人们戏称监管人员和企业的关系为猫和老鼠的关系系指这类监管人员。
    无理、无知而又强势的监管人员,企业是无可奈何的。
    专业知识重要,德行也重要。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  吉鹤立
    地址:   上海市天目中路258号202室
    电话:   021-63175685、63546603       邮编:200070
     
    上一篇:关于开办外贸人员研习班的通知 浙食添协(2014)14号
    下一篇:关于召开外贸委员会正副主委会议的通知 浙食添配协(2014)12号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浙江省食品添加剂与配料协会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 Resverd 浙 ICP 备07004189号

    顾问单位: 省经贸委轻纺办,省质监局标准处,省卫生厅卫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