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协会名称: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 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708室
  • 社团法人证号:51330000501873619N
  • 网址:http://www.zjstp.org
  • 联系人:徐女士
  • 电话:86522184
  • 传真:86522184
  • 邮箱:zjtjj184@sina.com

  • 微信"扫一扫"

    关注食品,关爱健康,享乐每一天!

    当前位置:首页 标准和法规 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发布,其中含食品添加剂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5/8/12 14:23:11 浏览量:


        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不公开发布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细则规定了对39类食品抽检,其中第32类为食品添加剂,共14种类的食品添加剂。抽检实施细则规定了抽检适用范围,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方法及数量,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检验要求判定原则与结论。
        抽检实施细则(2025 年版)详细规定了抽样单应按有关类别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样品类型应为“食品添加剂”。
        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
        对于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规定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
        抽检的14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下:
        1、 食品添加剂明胶
        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用香精
        4、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5、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
        6、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7、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
        8、食品添加剂焦糖色
        9、食品添加剂蜂蜡
       10、食品添加剂红曲米
       11、食品添加剂红曲红
       12、食品添加剂红曲黄色素
       13、食品添加剂胶基
       14、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上一篇: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发布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涉及 食品、食品添加剂项目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 Resverd 浙ICP备09111625号-1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849号

    顾问单位: 省经贸委轻纺办,省质监局标准处,省卫生厅卫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