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协会名称:浙江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
  • 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保椒路213号
  • 机构代码:50187361-9
  • 网址:http://www.zjstp.org
  • 联系人:徐先生
  • 电话:86522184
  • 传真:86522184
  • 邮箱:zjtjj184@sina.com

  • 微信"扫一扫"

    关注食品,关爱健康,享乐每一天!

    当前位置:首页 标准和法规 国内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04-13 10:06:51 浏览量: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回复意见: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凡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对原料级别作出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相应级别或质量更高的原料;对原料级别未作具体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和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一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下一篇: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浙江省食品添加剂与配料协会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 Resverd 浙 ICP 备07004189号

    顾问单位: 省经贸委轻纺办,省质监局标准处,省卫生厅卫监处